- 〈 新聞評彈 〉與其在台灣當苦勞,不如到國外當台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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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葛賢報導
- 20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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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說新聞的,今天評彈的心情既嚴肅又悲憫,而有「昨來風雨偏相厄,誰向人天訴此哀」的無奈,只因攸關台灣勞雇權益、關乎經濟發展的《勞動基準法》,最近一年來連續兩度修法,卻修成向資方傾斜而大不利於勞方,誠如台灣諺語說「撿來撿去,撿到一個賣龍眼的」,勞工「工作環境權」委實堪虞。
目前台灣受雇勞工有多少?主計總處新近統計,計有八百九十八萬多人,約占全台人口百分之二十五點六。其中三百零五萬多人月領不到三萬元,亦即每三名勞工就有一人陷於絕對低所得困境;難怪蔡總統將美夢建立在她「心中最軟的那一塊」─勞工,希望資方大發佛心,讓基本工資由現行的二萬二千元調高為三萬元。
然而,如《詩經.小雅》云:「駕彼四牡,四牡騤騤。君子所依,小人所腓。」將軍與駿馬的關係,不也是勞雇相互依賴的寫照?作為產業鏈的一分子,資方須投入勞工才能產出;現代勞動職場「工作環境權」普受勞方重視,勞方更仰賴法制化《勞動基準法》規範「工作環境權」,並從「工作環境權」確立勞資關係。
勞基法並未明確寫入「勞資關係」定義,一般而論,勞雇關係應為一方提供勞務而他方給付報酬的關係;進一步說,受僱方與勞方的關係包括「基於從屬關係」、「提供職業上之勞務」、「給付報酬」等三要件,資方應給付勞方的報酬包括工資、休假、勞健保給付及各項福利等。
資方給付勞方的報酬通常取決於不同的勞務類別所形成的不同之市場機制,而有其一定的「行情」可循。勞基法對於勞工休假雖作了必要的規範,卻始終存在勞資對立甚至衝突的情況。《勞動基準法》於民國七十三年制定以來,作了十七次修正,多次觸及休假問題,去年十二月第十七次修正修出所謂的「一例一休」。
現代法治觀念抬頭,過去所謂「惡法亦法」已不被容忍。寫入勞基法的「一例一休」不容於勞方也不被資方接受,甚至被認為會斲傷經濟發展。在勞資雙方皆曰「非修不可」、勞方甚至對蔡總統「如影隨形」抗陳下,行政院長賴清德於去年九月上任後,所擔負的「政治責任」之一即為修正勞基法。因為「一例一休」犯了眾怒更已成為「拔菜運動」的觸媒之一。
現今台灣施政機轉,在民進黨取得「完全執政」的情況下,行政、立法兩院儼如蔡總統的「幫辦」,蔡總統如臂使指貫徹其意志,勞基法之修正已三下五除二的於本月十日「大功告成」。
在下說新聞的,在新聞工作生涯,慣見政治人物伸展翻雲覆雨手法,正如杜甫《貧交行》詩云:「翻手作雲覆手雨,紛紛輕薄何須數。」第十八次修正後的《勞動基準法》之於「一例一休」,已如〈你儂我儂〉歌詞:「從今以後,我可以說,我泥中有你,你泥中有我。」在例中有休、在休中有例,儼然成為舉世無雙的「蔡記例休」。
觀彼「蔡記例休」,六世達賴喇嘛倉央嘉措詩「但曾相見便相知,相見何如不見時」堪可形容,其最大特性在於「每十四天需休假二天,最高可連上班十二天」,「勞方每月加班上限五十四小時,資方可排出三十天上班三百小時的班表」,「依勞工意願並經雇主同意,加班時數可選擇補休,補修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輪班間隔八小時。例如凌晨十二點下班,上午八點就可再上班」。
「蔡記例休」賦予勞資雙方就上班/休假/加班費/補休有很大的「可喬」空間,勞方加班工作時數「落落長」,能享有的加班費則恐「淡薄薄」,其結果可能落入「四海無閒田,農夫猶餓死」情狀。人往高處爬,勞工往高薪走,一旦勞工「工作環境權」耗弱為苦勞,台勞恐將絡繹於去國之途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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