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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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獎期限內,請中獎人填妥領獎收據並在收據上粘貼千分之四印花稅票,攜帶國民身分證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兌獎;對中特獎、頭獎、二、三獎者向各地直轄市及各縣.市經指定之郵局領取獎金;中四獎、五獎者請向各地郵局、中六獎者請向各地郵局及其委託協助代發獎金之高雄銀行、中央信託局、三信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兌領。領獎截止日如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可順延至次日領獎。 |
| 2. |
統一發票收執聯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不得領獎。 |
| 3. |
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得領獎。 |
| 4. |
中四獎以上者,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20﹪所得稅款;同一筆交易若開立多張收銀機發票,僅其中1張中獎時,領獎時須一併提示同筆交易之其他張統一發票收執聯。 |
| 5. |
中獎之統一發票,每張按其最高中獎獎別限領1個獎金。 |
| 6. |
其他有關事項,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辦理。 |
| 7. |
若有任何兌獎疑義,請洽詢服務專線電話:(02)2396-16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