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回「減輕裁罰倍數同意書」並繳納保證金以減輕裁罰倍數

記者郭基生/基隆報導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的納稅義務人,如配合提供「減輕裁罰倍數同意書」並繳納足額保證金,基隆關表示,海關對於其案件即可依裁倍表定之裁罰倍數核以較有利的裁處結果,以減輕裁罰倍數。

基隆關指出,海關於適用海關緝私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等規定時,應依裁倍表所定裁罰倍數裁處,因此,納稅義務人如配合提供減輕裁罰倍數同意書並繳納足額保證金,海關對於其案件即可依裁倍表定之裁罰倍數核以較有利的裁處結果。

基隆關指出,依據「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等規定,受處分人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應徵之稅款者,可適用較有利於受處分人的裁罰倍數。

基隆關說,如海關於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裁處時,依裁倍表列的違章情形,進口貨物逃漏營業稅者,按所漏稅額處一點五倍之罰鍰,如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者,處一倍之罰鍰,漏稅額二十萬以下者可分級再予減輕。

基隆關提醒,同意減輕裁罰倍數不會影響行政救濟權利,納稅義務人在海關辦理緝私案件裁處程序中,宜積極配合繳回「減輕裁罰倍數同意書」並繳納足額保證金,以適用相關規定減輕裁罰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