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撤消周玉蔻限制出境 但須先陳報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因與蔡玉真被控誣指前中國小姐張淑娟涉入蔣孝嚴緋聞案,二人遭台北地方法院判刑並裁定限制出境,但經周玉蔻提起抗告,高院經審理,認定無足夠事證表明周玉蔻有逃亡動機等情況,從而撤銷原限制出境的裁定,不過,周、蔡在出境前後均須陳報。

全案起於周玉蔻、蔡玉真在民國一一一年九月間指稱前中國小姐張淑娟為台北市長蔣萬安父親蔣孝嚴「晶華飯店緋聞案」女主角,張淑娟提告後,台北地檢署依加重誹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起訴二人。台北地方法院依個資法的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各判一年六月徒刑,並裁定二人自十一月二十六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個月。

但周玉蔻、蔡玉真對遭限制出境、出海的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案件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日前高院合議庭作出撤銷原裁定。合議庭審酌卷內二人歷次到庭情形及涉案情節後表示,本案目前已上訴至高院審理中,二人若有出境正當理由,應於預訂機票、船票七日前先向高院陳報出境及返國計畫與時程,並于返國入境後七日內再行向高院陳報,以此替代限制出境、出海措施。

高院指出,周女及蔡女所犯並非強制辯護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且二人自偵查起,歷次偵訊、準備程式、審理期日均遵期到庭,亦未曾有因案通緝紀錄。

此外,雖張淑娟提起告訴後二人有多次短期出國紀錄,但歷次偵訊期日始終遵期到庭,周女也有向檢察官陳報返國時程,未發生檢察官所定偵訊期日遲誤不到情形。卷內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認定二人有逃亡動機或舉措,因而原裁定不恰當,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