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起訴5人 台鹽綠能弊案 陳啟昱求刑12年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鹽綠能光電弊案二十七日偵結。檢方認為,前台鹽董事長陳啟昱等人以不合營業常規方式進行利益輸送,依違反《證券交易法》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特別背信罪等,起訴陳啟昱及台綠前總經理蘇坤煌等五人,分別對陳、蘇求處十二年及十年重刑,沒收及發還不法所得。南檢說,關於協助陳啟昱逃亡藏匿及本案相關太陽能光電工程採購部分與其他不法等,均另分案偵辦。

檢方起訴五人包括陳啟昱、蘇坤煌,前台綠副總經理郭政瑋及合作廠商鴻暉國際負責人蘇俊仁,以及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負責人戴妤倩等。陳啟昱、蘇坤煌於二0一六至二0一七年擔任台鹽董事長及綠能辦公室執行長期間,不顧董事會質疑相關風險,於二0一七年三月間逕自主導通過台鹽轉投資成立台鹽綠能之議案,並利用台綠進行利益輸送。

陳啟昱、蘇坤煌先與蘇俊仁、戴妤倩達成土地開發服務費用分利潤之協議;再利用對台綠營運、財務等決策之實質控制權,於二0一七至二0二一年間,唆使郭政瑋配合違反公司請、採購規範,且未依規章核轉至台鹽母公司會計稽核審查監督,逕將電業投資商委託台綠土地開發服務承攬案,媒合電業投資商與鴻暉、晁暘及偉珵等公司簽訂土地開發服務契約,將本屬台綠應得合理利潤截留於鴻暉、晁暘等公司,該等公司再依先前約定分潤予陳啟昱五千八百萬餘元、蘇坤煌七千四百六十一萬。依電業投資商目前已支付土地開發服務費計算,台鹽及台綠共損失三億九千萬餘元(若依本案電業投資商與土地開發商簽約之合約總值計算,損失則高達八億六千多萬元)。

南檢認定陳啟昱利用公司管理階層掌控地位進行利益輸送,造成台鹽、台綠嚴重損害,危害證券市場穩定及全體股東權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建請量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蘇坤煌則以非常規方式協助陳啟昱自鴻暉獲取不法分潤,對台鹽、台綠財產侵害甚鉅,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建請量處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