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球若鬧人命 最重可處無期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六日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增列以利誘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之刑事處罰,與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之刑罰,若因此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近年傳出多起打假球事件,行政院會昨日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該草案被列為行政院本會期優先法案之一。

行政院長卓榮泰指出,發行運動彩券的盈餘,對國內運動人才培育及整體環境提升,有相當重要的助益。為了健全運動彩券發行,維護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的公平性,並保障參與投注民眾的權益,提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同維護運動競技賽事的公平性。

教育部體育署說明,考量運動彩券亦屬運動產業的一環,為使罰則的構成要件及刑度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一致,因此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

根據教育部體育署提出草案,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意圖營利或三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草案並訂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外,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原規範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者、發行機構及其員工等人員,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等處以罰鍰的規定,因刑事訴訟法及刑法已有相關規定,草案此次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