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 符合條件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記者彭新茹/新竹報導

房屋稅差別稅率二點零,自住房屋增訂應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維護居住權益並兼顧房屋稅合理負擔,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核釋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只要在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並符合其他自住條件,即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新竹縣稅務局表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有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若符合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四項,以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說,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申請按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課徵,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二條規定,認定房屋戶數。

例如將毗鄰房屋買下,並把房屋打通使用,雖然夫妻二人的戶籍只登記在原來的房屋,但二間房屋均符合上述其他自住要件,所以皆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需特別注意的是,毗鄰房屋如為已辦理所有權登記(領有權狀)之房屋,且未辦理建物合併,依戶數認定辦法規定,仍以二戶計算房屋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