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兒托法草案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終結兒虐」十日在凱達格蘭大道舉行,行政院會趕在八日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將零至二歲托育規範單獨立法,未來托育機構應保存錄影三十天;此外,托育相關人員若有身心虐待或情節重大的性騷擾等,最高可處六十萬元,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托育機構名稱。

衛福部次長周志浩出席院會後記者會時指出,因應民眾對專法的需求,衛福部不會等到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才草擬子法;而是會力拚在草案三讀通過後的六個月內,就完成配套草案研擬。

根據衛福部資料,自民國一0七年至今年三月,台灣公共托育設施從九十八處成長至五百零二處,提供準公托服務的私立托嬰中心從六百六十二家成長至一千一百三十家,居家托育人員(保母)則自一點七七萬人成長至二點三一萬人,家外送托率也自百分之九點四三成長至二十六點九五,托育專法有其必要。

根據草案,托育相關人員若對零至二歲兒童有身心虐待,或是情節重大的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等行為,處行為人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尚非重大者,處行為人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皆須公布行為人姓名及其所屬托育機構名稱。但機構負責人在主管機關知悉前主動通報則不予公布。

草案也要求,托育機構應依規定妥善管理攝錄影音資料至少保存三十天;依規定聘僱主管人員、機構托育人員及工作人員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等,否則將處負責人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而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草案規範得依情節輕重令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其設立許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