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提醒陸籍人士補繳喪失原籍證明 逾期恐註銷戶籍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移民署根據《兩岸條例》規定,寄發通知給所有原籍中國大陸人士,要求補繳「喪失原籍證明」,由於申請期限將於六月三十日截止,移民署特別呼籲接獲通知的民眾儘速辦理,並提醒若遭遇任何困難,可透過電子郵件、電話或親送方式,向移民署反映,以保障個人權益。

四月初移民署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對所有在台定居設籍的原籍中國大陸人士,寄發「補繳喪失原籍證明」通知,提醒未曾繳附者須完成相關程序。後續,陸委會於四月十六日公布得以「具結方式」或「延後赴陸辦理」等方式替代提交的適用類型,並於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由移民署受理此類申請。

移民署表示,截至目前已陸續收到多起經海基會驗證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也已受理超過千件以「具結方式」替代或申請「延後赴陸辦理」案件,並加派專人於各服務站進行審核及回覆通知。民眾可自行選擇親送至全台各服務站,或郵寄紙本、傳送電子檔至指定信箱提出申請;若不確定自身是否曾繳交,可透過移民署全球資訊網「通知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專區」的「喪失原籍註記查詢」功能,自行查詢文件繳附狀態,方便又快速。

移民署提醒,如申請人不符合陸委會公布的替代途徑,卻因其他客觀因素無法如期辦理,也可立即向移民署(服務專線:0二-二三八八-九三九三分機五0四二–五0四八、五六六0)或陸委會、海基會反映,該署將秉持公平性與人道關懷,視個案實際困難提供必要協助。

但接獲正式通知後仍消極不配合者,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註銷台灣戶籍,請民眾務必留意辦理期限,並妥善保存通訊紀錄,以維護自身權益。

移民署最後再次呼籲,凡於今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補繳或提出替代申請,均視為符合法定程序;逾期未辦理且未提出合理說明者,將依法執行後續註銷程序。建議所有接獲通知的原籍大陸人士把握最後時限,儘早行動,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