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五日裁定,駁回聲請人賴苡任針對立法委員吳思瑤罷免案所提的假處分聲請。本案因罷免案領銜人張克晉於五月一日聲明退出,賴苡任主張備補領銜人應自動遞補,並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其連署案,但法院認為聲請人資格不符且受理機關認定錯誤,駁回其聲請。全案可抗告。
藍營發起的吳思瑤罷免案已於今年四月通過提議人門檻,中央選委會依規定通知領銜人張克晉於四月八日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徵求連署期限至六月七日截止。但張克晉於五月一日公開表示退出,不再履行領銜人義務。賴苡任以罷免案召集人身份聲請假處分,主張備補領銜人應自動遞補,要求中選會在連署期限內受理其提出的連署文件,並續行查對程序。
北高行審理指出,我國公職人員罷免程序分為提議與連署兩階段,連署人數需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最終投票則需同意票超過不同意票且達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才能通過。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條第三項規定,連署人名冊應向主辦選舉委員會提出,而吳思瑤所屬區域立法委員罷免案的受理機關為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並非中央選委會,聲請人要求中選會受理,是屬於對象認定錯誤。
針對聲請人資格部分,法院強調,賴苡任僅自稱為罷免團體「召集人」,但選罷法並未規範「召集人」角色,且備補領銜人若有資格爭議,應由實際具法律利害關係的備補領銜人提出,而非以召集人身份主張。此外,連署人名冊尚未向主管機關提出,聲請人與中選會間並無具體法律關係爭執,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的假處分要件。
最後合議庭裁定,聲請人未釋明適格當事人身份,且誤認受理機關,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本案裁定可依法抗告,後續罷免案連署程序將依選罷法規定,由適格領銜人於六月七日前向台北市選委會提出連署名冊,否則將因逾期而終結。
法院特別說明,罷免制度為民主程序重要環節,相關權利應由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行使,以確保程序正當性。本案釐清了罷免案連署階段的受理機關與當事人資格要件,為後續類似案件提供重要參考。目前吳思瑤罷免案仍處於連署徵求期,後續發展有待領銜人團隊是否能在期限內完成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