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交通部近日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針對非法經營觀光旅館、遊樂業務,罰鍰上限自五十萬元提高至二百萬元,非法民宿裁罰也加重為十萬至一百萬元,預估最快九月底前修正發布。
配合總統令今年四月二日修正公布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強化對違規業者管理措施,並提高對違法經營或刊登營業訊息者處罰,導正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交通部近日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觀光署指出,修正草案將預告至九月十五日止,後續將配合預告期間各界意見進行檢討與調整,預估九月底前修正發布。
根據修法草案,觀光業者經檢查不合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罰鍰上限自新台幣十五萬元提高至三十萬元,新增對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或危害旅客安全之虞者,並得暫停其服務提供。
針對非法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草案內容說明,將罰鍰上限自五十萬元提高至二百萬元;非法經營民宿者,罰鍰自六萬元至三十萬元,提高為十萬元至一百萬元。
根據修法草案,對未領取相關業別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訊息者,罰鍰自三萬元至三十萬元,提高為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並新增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對於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未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除了原先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三個月內辦妥投保外,修法草案還新增可處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此次修法草案也配合旅行業管理規則修正,新增裁罰事由,包括綜合或甲種旅行業僱用專用制導遊、領隊人員,未監督管理該人員受其他旅行業僱用、指派執行旅行業務;辦理國內團體旅遊行程未派遣專人全程隨團服務,或旅行業未與派遣人員簽訂書面契約、未給付派遣人員報酬或以小費等其他名目抵替報酬。
其他還有旅行業以電腦網路以外社群行銷方式,未揭露公司資訊;觀光署基於調查需要時,旅行業者未配合提供相關報告及文件;旅行業派遣隨團服務人員未妥適安排旅遊行程,並揭露行程資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