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涉綠能弊案 沈宗隆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處有期徒刑

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涉綠能弊案,前雲縣議長沈宗隆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處有期徒刑。(資料照片)

記者陳正芬/雲林報導

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涉綠能弊案一審宣判,前議長沈宗隆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八年。王雲怡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共二罪應執行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王又民依貪污罪處有期徒刑九年六月,褫奪公權八年。全案仍可上訴。

達德公司為求在雲林縣施作風力發電工程順利,尋求時任雲林縣議會議長沈宗隆及議員王又民等人支持,以消弭地方阻力及雲林縣府相關單位核發申請之公文,遂以工程材料款夾帶行賄,獲取賄款。

全案經雲林地檢署偵查並起訴,沈宗隆已繳交犯罪所得新臺幣二千萬元沒收。白手套鍾慶郎亦已繳交從中犯罪所得五四○萬四八九九元沒收。時任公司董事長的王雲怡,同意達德公司每年給王又民一五○萬元,前後共給二二五萬元,並以「中秋活動禮品贊助」、「地方人士禮品」、「地方活動補助」等名目賄款給王又民。

雲林地方法院廿五日宣判,依貪污等罪處沈宗隆三年六個月,褫奪公權8年;王又民依貪污罪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褫奪公權八年。潘正綱所犯商業會計法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可易科罰金,緩刑二年。

縣府民政處指出,依地制法相關規定,民代、議員犯貪污罪,需判決確定後才會解職。若當事人及檢察官於一審判決後二十天內,均未提起上訴,則屬判決確定,收到判決書由內政部依規定予以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