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陳正芬/雲林報導
雲林地檢署偵辦廿九歲吳姓兼職攝影師,以互惠或付費拍攝為名,涉嫌對廿九名未成年少女性侵及性剝削,檢警從扣案硬碟數位鑑識整理出九四四個資料夾中,有四三六個資料夾內有吳嫌與不同年輕女性性交、猥褻性影片高達六八一七部,違反強制性交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求處合併定應執行刑至少有期徒刑廿五年。
雲林地檢署指出,一一三年十一月初斗六分局獲報轄區有疑似兼職攝影師藉免費拍照為由,邀約未成年少女見面,強制性交及拍攝性影像之案件,黃智勇檢察長獲悉極為重視,指派檢察官彭彥儒組專案小組偵辦,並聲請搜索票前往吳姓攝影師住處執行搜索,扣得電腦主機、行動硬碟三台、單眼相機、記憶卡、手機等。
地檢署表示,吳嫌自一○五年至一一三年間,透過各網路社群及交友軟體、團體攝影活動方式等,結識不同年輕女子後,以互惠或付費拍攝為誘因,邀約不同年輕女子至景區、攝影棚、旅館或其台南住處進行拍攝。再利用未成年少女心智年齡未臻成熟,判斷力、自我保護能力、性隱私之自主決定意思仍有不足,拍攝過程中,以言語勸導、說服或金錢引誘之方式,誘使未成年少女與其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同時持相機將性行為過程拍攝為影片收藏。
地檢署表示,從扣案硬碟數位鑑識整理出四三六個資料夾中,有吳嫌與不同年輕女性性交、猥褻性影片高達六八一七部;經人臉辨識、比對辨識出廿九名未成年少女真實身分,年紀最小十二歲、最長十七歲。部分未受引誘者,吳即以偷拍或藉未成年少女與其同處於陌生空間陷入無助難以反抗,對未成年少女強制性交並拍攝性影像。

地檢署表示,吳嫌合計對廿九名未成年少女,共為五十四次之性交、猥褻行為並同時拍攝性影像。涉犯刑法加重強制性交、與未滿十六歲女子為性交或猥褻、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罪。吳嫌共犯五十四罪,依各罪情節輕重,分別具體求刑有期徒刑三年二月至十五年不等,並求處合併定應執行刑至少有期徒刑廿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