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提修法光電開發前應環評

本報綜合報導

民眾黨團提出《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草案,增訂太陽光電系統條款,包含國家公園、野生動物棲息地、重要濕地、國營與公營事業土地、山坡地、水面型系統等,在開發前都應實施環評。修正案八月二十九日經院會逕付二讀,並由民眾黨團召集協商。

民眾黨團日前多次舉行記者會質疑光電板棄置問題,並提出《環評法》修正草案,增訂光電系統條款。黨團在提案說明,鑑於近年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屢傳破壞環境,導致「山也光電板、海也光電板」,但多數光電案場卻不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環境部長期不作為、怠忽職守,直至今年一月才修改「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擴大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範圍。

黨團指出,惟現行標準仍有漏洞,不僅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甚至部分區位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亦不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有開後門嫌疑。為避免光電發電系統一再破壞國土,有必要將光電實施環評範圍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擴大適用範圍。

修正草案增訂光電環評條款,並羅列十大項需實施環評的案場環境,包括位於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或脆弱敏感區域,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重要棲息地,位於重要濕地、沿海地區的自然保護區、位於特定農業區的農用地;以及政府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的土地,屬於國有土地、國營公營事業土地等。

修正草案第七項為位於山坡地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或設置、累積設置面積五公頃以上;第八同樣為山坡地光電系統,但同一筆地號或僅與道路、渠道排水路間隔也納管;第九則為設置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且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或設置、累積設置面積五公頃以上;第十則為設置或累積設置容量達兩萬瓩以上,或設置、累積設置面積十公頃以上。

草案也明定,光電系統實施環評的規定,不包含屋頂型太陽光電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