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育孫留職停薪 規範放寬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因應少子女化及高齡化趨勢,考試院會九日審議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放寬育孫留職停薪規範,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止,各機關不得拒絕,使公務員能兼顧家庭及職場。考試院將儘速函請政院同意會銜後發布施行。

考試院指出,院會審議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放寬育孫留職停薪及增訂留職停薪期間業務代理等規範。考量育嬰及育孫留職停薪都是養育三足歲以下幼兒,並尊重各家庭育兒的實際需求,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的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期間,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規範一致。

這次修正重點包括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的規定;並刪除原限於「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才能申請的限制。

另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止,不受有關「留職停薪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的限制。為使留職停薪人員得以照顧家庭,以及減輕現職人員工作的負擔,並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代理人的業務,可以由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以適度減輕代理人雙重工作負擔,並兼顧機關業務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