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初審 罰則部分談不攏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立法院十日初審完成《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草案,增加賦稅誘因,鼓勵企業透過股份轉換籌組產業控股公司,藉由垂直或水平整合產生規模經濟,提升國際競爭力。不過,有關罰則部分未達共識,條文保留送協商。

為活絡台灣產業發展,並因應美國關稅對國內中小企業帶來的衝擊,行政院提出《企併法》增修條文,以提升國內中小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審查會通過條文明定,未來公司可透過股份轉換方式,將既有公司納入產控公司旗下;股東在此過程中因股份轉換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可選擇不立即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而是待實際轉讓或劃撥保管帳戶時再依轉讓價格進行課稅。

審查會條文也規定,條文施行後五年內,若企業透過股份轉換方式成立產業控股公司,且收購方、被收購方及其股東符合特定條件並經國發會認定,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可選擇暫不將轉換過程中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等到未來實際轉讓產控公司股份,或將股份撥入政府指定帳戶時再行課稅。

關於罰則部分,草案條文規定,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稅捐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補報外,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稅捐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屆期未補報者,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部分委員主張罰則應提高,給予行政機關更大裁罰空間;部分委員則認為,申報文件能否到位,並非全操之在企業,該項罰則屬於程序罰,並非行為罰,若罰太重可能降低誘因。

經濟部長龔明鑫表示,政院版針對罰則金額除了對齊其他法律外,也有連續開罰機制,不會有罰太輕問題。

由於雙方意見無法達成共識,審查會主席、立委陳亭妃最後裁示,條文保留送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