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十三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嚴懲高額詐欺犯罪、提高詐騙刑責、納禁奢條款;未來詐騙被告也須在自首、自白後六個月內支付被害人調解金或和解金後,法院才會斟酌裁量是否減輕或免除刑責。
草案針對高額詐欺犯罪提高法定刑責,下修高額詐欺的門檻金額從五百萬元調降至一百萬元,違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併科三千萬元罰金。
草案也新增處罰級距,高額詐騙在一千萬元以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併科三億元罰金;金額在一億元以上者則提高法定刑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億元以下罰金。
草案也增訂禁奢條款,詐騙被告若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所受損害,或是支付調解金、和解金全額前,有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豪奢、浪費行為,將作為法院量刑輕重的標準。
為加速填補詐騙被害人損害,草案規範,自首及自白的詐欺犯罪行為人,必須在自首、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的全部金額,才能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的寬典。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說明,若沒有訂出期限,訴訟可能產生訴訟延滯,或是有被告假意和解,賺取法院減刑寬典後,不履行和解調解條件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