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南區吳先生問:近來看到新聞報導,檢調機關經常查到間諜案件起訴,請問我國關於國家機密保護的制度為何,依據何種法律規範執行?
答:我國關於國家機密的保護制度,主要是以民國九十二年制定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為核心。以下用有限的篇幅,簡要介紹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下稱「本法」)的法制架構。
首先,所謂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國家機密可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與「機密」三個等級,各該等級的核定權責與保密期限,均分別具體規定不同層級高度及時間長度。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且不能出於本法列舉的不正目的為之。
國家機密於保密期限屆至或解密條件成就時,應予解密,且經解除機密後始得依法銷毀。國家機密之知悉、持有或使用,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以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者為限。國家機密之知悉、持有或使用,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以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者為限。國家機密之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及移交,應依其等級分別管制,惟絕對機密不得複製。
立法院依法行使職權涉及國家機密者,非經解除機密,不得提供或答覆。但其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得於指定場所依規定提供閱覽或答復。法院、檢察機關受理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其程序不公開之。
此外,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在任期內或退離職、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內,其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刺探、收集、洩漏、交付、毀損或隱匿國家機密之行為,皆有刑責。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