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騎Ubike上人行道 撞傷5歲女童送醫

(新店警分局提供)

記者黃秋儒/新北報導

新店區中興路三段裕隆城人行道前11月30日21時35分許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新店警分局接獲勤務中心轉報。經交通分隊員警到場了解,疑謝姓少年(15歲)騎乘Ubike自行車於裕隆城人行道直行,菜籃不慎與同在人行道中之顧姓女童(5歲)發生碰撞,造成顧童右臉右頸挫傷,女童母親自行送女童至新店慈濟醫院就醫。

新店警分局指出,後續員警依交通事故程序受理,並持續調閱相關畫面以釐清肇因。經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四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亦即滿十四歲以上之人如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即具有行為能力而應受處罰。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如駕駛人或行為人未滿十四歲,舉發機關應將違規通知單另行送達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反之,駕駛人或行為人如已滿十四歲,縱仍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其違規通知單仍直接交付應受處罰人,並未另行送達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