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職安法增霸凌防治 最重罰100萬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日三讀修正通過職安法部分條文,明定職場霸凌定義、防治措施,以及雇主接獲申訴後採取措施,雇主接獲申訴後必須通報;若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最高處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鍰。

為強化勞工保障,行政院會八月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定職場霸凌是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行為,導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而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三讀條文明定,雇主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治職場霸凌,若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規模,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若僱用勞工為十人以上,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若接獲勞工申訴遭受霸凌,應避免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且視需求與情節提供諮詢或必要的協助及保護措施,並進行協調或調查;若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雇主應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登錄,事件處理結果也應登錄網站,避免選擇性通報。

三讀條文明定,若雇主知悉勞工遭霸凌,卻未採取相關協助或調查機制,可處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若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則處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為遏止不法行為,三讀通過條文也提高針對雇主違規的刑事罰刑期、罰金及行政罰鍰上限額度。以刑事責任而言,若發生死亡職災,刑期上限由三年提升至五年,罰金上限由三十萬元提高為一百五十萬元;若發生三人受傷職災,刑期上限由一年增至三年,罰金上限也由十八萬元提高至一百萬元。

行政罰部分,若違反管理措施,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罰鍰上限由十五萬元提升至七十五萬元;若雇主違反安全設施,可處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