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行政院拍板定案民國一一六年起禁止廚餘養豬!屏東縣府宣佈,全面禁用家戶廚餘、事業廚餘養豬;但轉型期間,同意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養豬。
行政院會通過農業部與環境部報告的「因應非洲豬瘟之廚餘養豬政策調整及廚餘去化」,民國一一六年起將全面禁用廚餘養豬,但也訂出轉型緩衝期,有條件開放廚餘直至民國一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屏東養豬場有一千兩百八十五場、共飼養一百多萬頭,為全台養豬場數最多、頭數第二多的縣。其中,原有九十八場養豬場使用廚餘養隻,在台中發生非洲豬瘟疫情後陸續有豬農退場,目前還有九十五場、約十四萬頭。
行政院公佈禁止廚餘養豬及輔導轉型落日方案後,屏東縣副縣長黃國榮率環保局長顏幸苑、農業處長鄭永裕、動物防疫所長李永文等人召開「屏東縣禁用廚餘養豬政策」說明會。

黃國榮宣佈,考量防疫與產業需求,屏東全面禁止使用家戶及事業廚餘養豬,但同意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養豬,配合中央政策給予一年轉型,轉型最後期限為一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培訓養豬場專業特約獸醫師,做好養豬場防疫及通報工作。
顏幸苑指出,在屏東縣內產生的廚餘量僅約四十公噸,縣府已自十一月十日起禁止外縣市廚餘進入。縣內廚餘經瀝水後約三十公噸,目前縣內既有的處理設施為廚餘堆肥場,估算每日可送往堆肥場五公噸,剩餘二十五公噸以焚化方式處理。
屏東縣府決議,除持續禁收外縣市廚餘外,家戶廚餘及事業廚餘僅能透過清潔隊、乙級清運業者,運送至焚化廠、堆肥場或生質能廠去化。
屏縣府強調,為落實禁用廚餘養豬,將加強稽查,若發現違規情形,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裁處,可處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若是任意棄置廚餘,一經查獲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