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內政部指出,近年中共積極誘拉、違法逮捕台灣公務員,因此預告修法,地方縣市首長、涉及國安的公務員等申請赴陸探親、奔喪親屬的親等,由四親等內改為三親等內;另也規範未涉及國安的公務員高階主管與警官等赴陸要提前七天申請。
內政部預告《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原先規定擔任行政職務的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人員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符合探視四親等內親屬、從事業務相關活動或會議等五種情況可以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內政部指出,為維護兩岸交流往來安全,並考量親屬關係遠近實際需求,這次修法參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就申請探親、探病或奔喪的親屬,其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
一親等包括父母、子女;二親等包括兄弟姊妹、祖父母、孫子女;三親等包括伯父、姑姑、叔叔、舅舅、阿姨、曾祖父母、曾孫、姪子女、外甥子女等。四親等則包括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內政部說,由於受理赴陸申請案需要時間會商相關機關,因此也修正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的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與國安局、國防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的人員申請赴陸時間,由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天的兩個工作日前修正為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