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超群/台北特稿
總統賴清德近日以錄影談話,指稱立法院在野黨憑藉席次優勢推動多項爭議修法,形容此一現象為「立法濫權、在野獨裁」,引發政壇與學界討論。相關說法雖具有高度政治動員效果,但若回到憲政制度本身檢視,其概念是否成立,仍有釐清必要。
從憲政分權原理來看,「獨裁」一詞在政治學上,通常指權力集中於單一統治核心,且缺乏有效制衡機制。立法院即便由在野黨掌握多數,其權限仍僅限於立法,並不掌握行政、軍事、警察或預算執行權。法律通過後,仍須經行政院覆議、總統公布,並可受大法官釋憲與司法審查,與典型「獨裁」情境存在本質差異。
賴清德點名的多項修法,包括《財政收支劃分法》、年金相關法案、《離島建設條例》及選罷法修正案,確實在財政、國安與民主運作層面引發疑慮,行政院亦提出覆議或不副署立場。然而,政策爭議本身,並不必然等同於權力濫用。民主制度下,立法權本就容許不同政策方向透過多數決形成結果,其正當性來源正是選舉授權。
值得注意的是,賴清德在論述中,將修法可能產生的風險後果,直接轉化為對立法行為的制度定性,形同將政策判斷上升為憲政危機。此種論述方式,雖有助於凝聚支持,但也模糊了「政策錯誤」與「制度失靈」之間的界線。
學者指出,民主制度的關鍵,不在於避免所有錯誤決策,而在於是否保有修正與問責的管道。立法院的多數決,仍須接受行政權制衡、司法審查,以及選民在下次選舉中的評價。這些機制的存在,正是民主與獨裁的根本差別。
在高度對立的政治氛圍下,如何精確使用制度語言,攸關社會對憲政秩序的理解。若將國會多數的立法行為直接等同於「獨裁」,恐反而削弱民主社會對真正權力失衡風險的辨識能力。如何在強烈政治攻防中,維持對分權制度的基本尊重,仍是朝野共同面對的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