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修正 鼓吹戰爭重罰百萬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十八日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法草案,明定任何人不得以文字、圖畫等公開鼓吹外國、大陸地區等對中華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手段消滅中華民國主權,違者最高處一百萬元罰鍰;修法也明定,現役軍人或公務員故意犯國安法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此,國民黨文傳會主委、立委吳宗憲表示,民進黨政府想把手伸進網路,如果連網路上的論述都要被政府控管,這是侵害言論自由;民眾黨立委陳昭姿則說,她贊同軍人應效忠國家,但執政黨應把潛伏在府院黨的共諜一網打盡。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在院會後記者會補充表示,此次修法顧及言論自由沒有刑責,除非是在很大的群組或是公開鼓吹戰爭,否則不會涉及此規範。而刑法判例對「公開」的認定已經有很多累積的先例,足以判斷何謂公開。

行政院會通過攸關國安十七項因應策略的《國安法》、《陸海空軍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四項修法草案,針對現役軍人、退役軍人、公務員及全體民眾進行規範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增訂鼓吹戰爭言論的行政裁罰,明定維護國安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實體空間及網際網路空間,任何人不得以文字、圖畫、聲音、言語、影像、電磁紀錄或他法,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對中華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手段消滅中華民國主權。

若出現鼓吹戰爭相關言論;草案明定,經內政部會商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認定違反規定者,將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網際網路內容涉及鼓吹戰爭言論或公開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社會、財政或經濟安定的錯假訊息、為中共從事具政治目的之宣傳者,草案也增訂網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應依令採取相關措施與網路服務提供者保存、提供相關網路資料的義務及處罰規範,違反最高可開罰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現行軍公教與退將等若涉犯國安之罪,必須待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後才能剝奪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的規定。草案則定明,相關人員遭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時,無需等待定讞,自宣示判決日起暫停發給其退休(職、伍)給與的半數。另外,草案規範,現役軍人或公務員故意犯國安法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草案也明定,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三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