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環境部二十二日預告碳捕捉封存管理辦法草案,明定封存核准有效期限為十年、屆滿前得申請展延;碳封存場址經環評審查通過後,須再向環境部提出核准申請,碳捕捉封存管理辦法最快可於明年二月份發布施行。
環境部指出,碳捕捉封存管理辦法草案之預告期為三十天,各方可對辦法內容提出不同的意見,公告期滿就進入研商程序,如一切順利則最快可於明年二月中前發布施行。
環境部表示,管理辦法共有三十條條文,是參考日本、歐盟等各主要國家之法規與實務做法研訂,重點包括事業應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申請封存核准時,應將通過環評審查書件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納入申請文件。
環境部表示,封存期間及封井後監測期間,須定期申報監測資料,並即時上傳地層壓力、二氧化碳濃度與地震等資訊,而碳封存核准之有效期限為十年,期限屆滿前得申請展延,但封井後至少監測期為二十年,且為確保事業具備足夠財力應對潛在風險及執行長期監測,事業應提具環境損害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
環境部表示,封存期間如發生異常情形,事業應依核准之補救措施及緊急應變計畫執行,包括封存場址操作條件及異常情形判識基準、停止灌注與重新啟動門檻及程序。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事業執行額外補救或強制封井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