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法修正 強化風險管理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三日三讀通過修正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強化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的風險管理與安全責任,規定捷運營運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定期演練並檢討改善。同時與地方政府建立災害防救工作聯繫平台,定期召開災害防救業務聯繫會議。

立法院這次修法是強化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的風險管理與安全責任,明確主管機關監理職權並訂定相關罰則,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違反規定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讀條文明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依規定所提報告內容,地方主管機關得要求其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依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檢討改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所定應變計畫的內容與定期及不定期演練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得予查核,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三讀條文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的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而報告內容應包括,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營運的安全理念及目標、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的檢討及預防措施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