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滑手機、行車吸菸最高罰1200元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駕車時吸菸而影響交通安全將罰款一千二百元!立法院會二十三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機車駕駛人行駛時手持使用手機,或汽機車駕駛行車時手持或吸食香菸,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者,罰款都提高為一千二百元。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類似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者,處一千二百元罰款。

立法院並通過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的行為者,處一千二百元罰款,是現行罰款額度之二倍。

鑑於台灣的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問題日益嚴重,考量學校、醫院周遭為兒少、高齡者等交通弱勢族群高用路需求的路段,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的路段,不減速慢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因應近年毒駕查緝需求上升,實務上出現尿液檢驗報告出具時間過長,導致警方未能於法定期間內完成舉發,而未能吊扣毒駕者的駕照。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改舉發之起算日或舉發期限,明定自檢驗報告結果通知警察機關之日起算。

另外,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舉發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則逾三個月不得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