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公民權入法 百億青年基金過關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二十六日三讀通過《青年基本法》,明定青年定義為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並將十八歲公民權正式入法。同時,院會通過藍白黨團提案,設置規模新台幣一百億元的青年發展基金,作為中央推動青年政策與相關發展措施的重要財源。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八月十四日完成青年基本法草案初審,並於十二月十八日進行委員會協商,但因朝野對青年發展經費來源與編列方式未能取得共識,立法院長韓國瑜召集黨團協商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最終交由昨院會表決處理。

條文明定,中央政府為辦理青年發展相關事項,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總額新台幣一百億元,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分年編列預算。基金來源包括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基金孳息,以及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等。

條文同時規定,應設立青年發展基金管理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學者專家及青年代表人數合計須占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其產生程序為行政院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推舉組成之審查委員會審查,經全體審查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長聘任。

青年定義方面,三讀條文明確規定,本法所稱青年,為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另就十八歲公民權部分,條文明定政府應保障十八歲青年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利,並要求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備相關法制。

條文亦規定,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青年代表須廣納不同背景,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以含括各族群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