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條例修法 立委公務員赴陸全納管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二十六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納入立委赴陸須經許可,公務員赴陸也改採全面許可制。草案增訂,曾任正副總統、國安會諮委等,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團體的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

為防止中共對台統戰、滲透及分化,行政院會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規範範圍,新增納入立法委員赴陸須經許可等規範。修法說明指出,民選公職人員赴大陸地區交流資訊不透明,民眾無從監督,對於因職掌接觸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者,赴大陸地區的管制也未盡完整,因此提出修法草案。

現行法規規範,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須經內政部「許可」,十職等以下與未涉密的警監四階以下,僅須經所屬機關「同意」,草案將公務員赴陸改採全面許可制,十職等以下與未涉密的警監四階以下皆須經所屬機關「許可」。

草案也明定,立法委員與因業務上知悉、持有及保管國家機密的人員等赴陸,須經內政部聯審會許可。赴陸聯審會是由內政部會同國安局、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審查相關許可。

草案也要求,民選公職人員赴陸如有接觸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等情形,應於返台後將接觸的時間、地點、事由、過程等相關資訊提供權責機關,由權責機關公開揭露。若民選公職人員赴陸後,對於接觸中共黨政軍的資訊未提供或提供不實,草案規範處新台幣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同時增訂,曾任總統、副總統、國安會諮委、中央機關政務人員、中央三級機關以上首長、駐外機構館長、副館長或領有月退除給與的校級軍官,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的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或出席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舉辦倡議消滅或矮化中華民國主權的活動,違者將停止或剝奪月退除給與,無月退者處兩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所謂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的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行為。

此外,草案也規範,一般縣市長退離職未來也將比照直轄市長,退離職管制三年。

草案明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國家機密、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或因業務上知悉、持有及保管國家機密的人員若未經許可赴陸,將由內政部處兩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