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二十九日初審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調整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關於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條文,共有十一款規定,其中第八款明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的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初審通過的條文調整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明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林思銘表示,他的版本是針對第八款部分,希望增加使用的彈性。以無駕駛執照的身心障礙者為例,提供其交通車輛協助照護的二親等以內親屬,未必與身心障礙者同居住於一處或設於同一戶籍,他認為應就提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數量,作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
與會立委及官員討論後,大致贊同修法方向,最終通過立委林思銘、賴士葆、吳秉叡、郭國文、李坤城所提修正動議,調整第八款的文字內容。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