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修正 朝野支持婚育宅 比率待協商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二十九日初審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對應提供一定比率社宅出租給育有未成年子女的青年婚育家庭達共識,但婚育宅比率則保留待協商。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邀內政部次長董建宏、國土管理署長吳欣修等人列席,審查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過前次逐條審查,多數條文遭保留、待協商,繼續進行第二輪審查。

經協商後,朝野立委達共識,住宅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明定興辦社會住宅各年度計畫物件總量中,包租代管以達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另增訂第二十條之一,辦理都市計畫新訂、擴大或通盤檢討時,應衡酌當地人口發展及居住狀況,評估社宅使用需求、劃設社宅所需用地。

現行條文規定,社宅應至少提供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委許宇甄、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等人提案增為百分之五十。民進黨立委黃捷、國民黨立委徐欣瑩、許宇甄等人提案,應提供一定比率給青年婚育家庭或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國民黨立委黃健豪則提案明定,至少提供百分之二十比率出租給新婚二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婚育家庭。

委員認為,考量城鄉差距,在都會區中央釋出社宅都在精華區,百分之二十能做得到,但在中南部、台東、金門、馬祖等地,地方政府就有執行上的困難與分配壓力,建議修正為「提供至少百分之十比率出租予婚育家庭」。

國民黨立委牛煦庭說,修法應以百分之二十為目標,但可以增加但書,如果租不出去就能轉給一般戶;國民黨立委張智倫表示,大家都非常支持婚育宅,國土署說至少提供百分之十,建議可以十個百分點至二十個百分點的區間入法。

董建宏則說,要考慮各地方政府的執行困境,東部、金馬等地期待中央蓋社宅提供給年輕公務人員來增加誘因,如果把比率訂清楚,年輕公務員就較難住進社宅;除保障弱勢者,也要保障有工作需求的年輕人,建議比例不要寫太高,讓各縣市政府執行上能有彈性。最後協商無共識,條文遭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