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八日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寵物遺失要在五天內申報,否則視為棄養,棄養者最重將達新台幣一百萬元;此外,草案也明定以暴力等方式致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重點包含強化飼主責任、提升收容管理、動物保護檢查員執法賦權、精進寵物產業管理,以及增加虐待、虐殺致死等刑責,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強化飼主責任重點,包含一,為避免飼主無正當理由棄養寵物,任意送交政府機關處理,未來,寵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應符合「一定條件」,若未符條件就送交者,視為棄養。棄養寵物將從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調整為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農業部解釋,過去常有人將寵物直接丟在收容所門口,造成麻煩,因此未來必須與收容所人員面對面完成交付,避免構成棄養。
草案明定,經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的寵物飼主,應在遺失事實發生的翌日起五天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遺失,除非有受傷、住院等正當理由,否則也視為棄養動物。
為加強保護動物,並遏止虐殺動物案件發生,草案也增加虐待、虐殺等刑責,現行虐待動物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草案則調高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虐待動物致死必須是致複數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者,才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草案則調整為以槍械、暴力等凌虐方式致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對於行政院會八日通過農業部提出的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動保團體肯定行政院版本出爐,但遺憾未納入實驗動物,希望未來與立委版本合併審查時,最後能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