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林中行∕花蓮報導
花蓮縣政府十二日表示,為體恤職災勞工及家屬常因職業傷害而陷入生活困境,配合勞動部修訂慰問金上限,二度修訂「花蓮縣政府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發給作業規定」。
縣府指出,自一一五年起調整職災勞工慰助金標準,除提高慰助金額外,並放寬住院天數,讓短期住院者得以納入補助請領,期許協助職災勞工家庭得以身心安頓及重返職場。
縣府社會處表示,職業災害不僅造成勞工身心上的傷害,也可能造成經濟、生活照顧及社會適應等方面的衝擊,導致家庭陷入困境,為落實照顧職災勞工及其家庭。
新修訂慰助金發給作業規定,提高受災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額度,由原先住院七日(含)以上發給五千元,放寬為住院四日(含)以上,未滿七日發給五千元、住院七日(含)以上發給八千元。
經職業傷病專科醫師診斷,其身體障害影響工作能力達三個月以上者,或經其他專科醫師診斷後,實際休養三個月以上者,發給二萬元;因職業災害而亡故者,慰助金額則由原先三萬元提高為五萬元。
社會處表示,凡設籍於花蓮縣且年滿十五歲之勞工,因執行勤務發生職業災害致傷殘、疾病或死亡者,於事故認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本人或其遺屬得向縣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花蓮縣政府強調,為方便職災勞工申請與諮詢,社會處設有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暨個案服務窗口,提供職災勞工權益法令諮詢、醫療及司法資源轉介等支持及預防性服務。如有相關職業災害服務需求,可以撥打縣府社會處專線提供專業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