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與農科園區條例三讀修正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日三讀修正通過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部分條文,明定農產品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違者最高可處三十萬元罰鍰。

由於現行條文僅規定,農產品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但因實務上,假消息散播目的未必為謀取財物利益,可能是非典型影響交易秩序,進而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等嚴重結果。

三讀條文則增加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等文字,明定農產品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市場交易秩序的謠言或不實訊息。

若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可依現行條文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如果散播市場交易秩序的謠言,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可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定,農民團體共同運銷的集貨場,所需用的土地,視同農業用地。前項用地應專供農產品共同運銷集貨場使用,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此外,立法院會也三讀增訂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說,修法核心在於解決台南蘭花園區業者因花卉創新園區面臨身分限制,讓修法前已有進駐事實的業者比照辦理,確保權益。

陳亭妃表示,台南後壁花卉創新園區進駐廠商共六十八家,但有多達四十家業者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礙於現行條例規定僅限「股份有限公司」組織進駐,導致小型私人企業進駐時面臨困難。此次修法核心在於解決台南蘭花園區業者,因為花卉創新園區所面臨的身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