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為了照顧身障者行的需求,賴清德總統二十八日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財政部表示,未來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的車輛,亦適用免稅規定,車主應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明,身障車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供身障者使用的車輛予以免稅,以減輕身障者或其照顧者的經濟負擔,保障身障者行的需求。
根據統計,一一四年全台共有七十一萬五千八百三十五輛自用小客車符合身障車免徵使用牌照稅資格,減稅利益達六十四點四億元。
官員指出,考量實務上身障者可能是由非同一戶籍的二親等以內親屬照顧,並將所有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因此修法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的車輛亦適用免稅規定。
修法也明定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以符合現代社會需求及合理化稅制,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二千四百cc車輛的稅額為限,以自用小客車為例,為一萬一千二百三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