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前屏東縣枋寮鄉長陳亞麟涉收取工程回扣,屏東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八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五年,可上訴。
屏東地院判決書指出,陳亞麟擔任枋寮鄉第十八屆鄉長期間,分別與黃鴻修、何世卿共同向黃錦全、吳英豐、徐勝益就枋寮鄉公所九件公開招標標案收取回扣,作為使特定廠商吳英豐、徐勝益得標之代價。
陳亞麟、黃鴻修、徐勝益、沈源長(已歿)、陳漢松就枋寮鄉公所二十一件小額標案,陳亞麟、黃鴻修分別向沈源長、徐勝益收受違背職務九件或對於職務上行為十二件之賄賂,將小額標案核予向松紀土木包工業借牌或以元勝土木包工業名義投標之沈源長。
判決書也提及,陳亞麟將枋寮鄉公所公務車作為私人使用七次,以此詐欺得利三千九百多元,及為避免公務車私用遭人發覺而指示秘書及司機填載不實公里數以核銷,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件十次。
屏東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陳亞麟,應執行八年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另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天一千元計算,褫奪公權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