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二十九日將討論法務部所提刑法第八十條修正草案等,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過往不少兒少性侵被害人成年後揭發案件,卻因逾刑事追訴期間,無法問責加害人,近年來監察院、立法委員與民團接連呼籲廢除未成年性侵案的追訴期,直至成年起算,並為此聲請釋憲。
行政院會擬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刑法第八十條修正草案,及配合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等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法務部認為,被害人案發時如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受害造成的心理創傷、因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的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使其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的救助,等到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時,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
法務部進一步表示,該修法參考奧地利刑法、日本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對性侵害犯罪於被害人年滿一定年齡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的立法,予以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