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二十八日審查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僅通過修正第一條,其餘包括是否設置動物保護警察、用詞定義等,均因朝野立委與農業部意見分歧,無法達成共識,審查會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審查會通過行政院版第一條修正動議,初審條文規定,動物為具感知能力之生命,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促進負責任符合動物需求飼養文化,培養尊重生命意識,特制定本法。
進行第二條,民進黨立委蘇巧慧主張設置動保警察。農業部長陳駿季表示,需與內政部討論,院版則是在中央與地方設置動保官,並賦予動檢員有權力進入民宅。審查會決議,院版的動保官是規定在第二十三條,屆時討論到時,再與是否設置動保警察一併討論,條文暫保留。
進入到第三條有關用詞定義時,院版僅修正虐待的定義,新增作為或不作為方式,而朝野立委則有不同提案,民眾黨團新增動物安養長期照護,民進黨立委賴瑞隆增加寵物用品,同黨的張雅琳及蔡易餘增加衝突熱區,蔡易餘另新增飼主為定時定點餵食之人等,另有多位立委在動物的定義上新增非脊椎動物。經朝野協商後,陳駿季允諾會與提案的立委、不同利害關係的團體持續溝通。審查會主席、國民黨籍召委楊瓊瓔裁示,另定期繼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