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毒工廠隱身漁塭 主嫌夥三人製、販毒均遭重判

台南市調處專案小組去年六月前往漁塭查緝,現場查獲毒品成品、原料。(資料照片)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南市檢調專案小組前掌握情資,得知台江國家公園附近某處魚塭暗藏毒品製造工廠,去年六月前往查緝,當場查獲王姓、陳姓、力姓及孫姓男子等四人,並於漁塭查獲市價近兩億毒品、原料等逾二二0公斤及一批製毒工具。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分別判處四人六年十月至兩年徒刑。

專案小組調查發現,王男承租安南區魚塭工寮,並於其中製造安毒,王負責出資、指導,招集陳、力、孫等人分工、製毒,陳、力將感冒藥打成粉狀,萃取假麻黃鹼,鹵化後產生甲基安非他命結晶,純化後風乾。孫則受托分批購買鹽酸、二甲苯、脫漿機等製毒工具、原料。

儘管王男等在偏遠漁塭製毒最終仍被專案小組掌握行蹤,六月前往查緝一舉將四人逮捕到案,王等四人到案坦承犯行,辯護人主張,四人縱使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友情輕法重之虞,建請台南地院依法減輕其刑。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王等從事最源頭毒品生產,對社會秩序危害大!並無「情堪憫恕」之情,縱使分工角色不同,但也只能在法定刑度內從輕考量,且四人犯行已依相關規定減輕或遞減其刑,並無情輕法重或刑罰過苛之情。

台南合議庭審酌王等明知毒品戕害人體身心健康之鉅,明知製造、持有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為政府嚴厲查禁行為,卻因貪圖利益,即無視法令禁制,所為對社會治安和善良秩序有重大危害。考量四人於偵查及審理中始終坦承犯行不諱,犯後態度尚可。另考量四人在製毒過程中分工、製造種類、查獲毒品數量等,四人製毒期間,王另涉持有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三級毒品等,判處王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十月,所扣犯罪所得三0六萬七千元沒收。

陳姓共犯涉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判刑五年十月,力姓共犯涉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判處應執行四年六月。孫姓共犯涉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判刑兩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