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慎防詐團詭計-不動產抵押


南區陳小姐問:律師,我的阿伯是退休老師,生活單純,前陣子被詐欺集團詐騙,不僅積蓄全部都遭騙去,更過分的是,詐欺集團還騙他說為了配合地檢署檢察官辦案,阿伯名下不可以有財產,然後再介紹民間借貸業者,要他去把房屋設定抵押權,沒想到所謂民間借貸業者就是高利貸,等到我阿伯因為高額利率而還不出錢後,高利貸業者就去拍賣他的房子,阿伯現在手足無措。請問在法律上有任何途徑可以救救我阿伯嗎?

 

答:近期詐欺集團除了巧取豪奪被害人的現金、帳戶資料以外,更瞄準名下有不動產的被害人,利用各種話術哄騙被害人(如:為了配合地檢署調查、為了配合金管會金融管制等等,欺騙被害人其名下不得有任何財產),介紹民間借貸業者、地政士、代書等等,讓被害人將名下不動產設定高額抵押權,最後當被害人還不出錢,將遭到不動產被拍賣的下場。

除了提起刑事告訴外,為了保護被害人的財產,則需要另外提起民事訴訟。

在民事訴訟中,以阿伯的情況來說,至少有三條路徑可以嘗試,首先是依照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主張當時在向民間借貸業者借款、設定抵押權時,並沒有要借款、設定抵押權的意思,而以為是在配合地檢署辦案;其次是依照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主張民間借貸業者應該知道阿伯是被詐騙的被害人;最後則是依照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主張民間借貸業者是利用阿伯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情況,且借款債權與抵押權有極大差異的情況(在這種情況,通常土地登記簿上的抵押債權額會高於實際借款債權,甚至達兩倍之多)。

綜上所述,阿伯除了要立刻向律師諮詢、保存手機內的證據外,最重要的是,未來千萬不可再誤信任何人、以任何名義所說的高報酬投資,以免再次受騙上當。

(作者∕孟憲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