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正芬/雲林報導
雲林地方法院針對雲林地檢署偵結起訴廿九歲吳姓兼職攝影師,以互惠或付費拍攝為誘因,涉嫌對三十名未成年少女,期間共發生五十四次性交、猥褻行為並同時拍攝性影像案,四日宣判吳男所犯共五十六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廿一年。
雲林地院判決指出,吳姓兼職攝影師自一○五年至一一三年間,透過各網路社群及交友軟體、團體攝影活動方式等,結識不同年輕女子後,以互惠或付費拍攝為誘因,邀約未成年少女至景區、攝影棚、旅館或其住處進行拍攝。
拍攝過程中,吳男利用未成年少女心智年齡未臻成熟,以言語勸導、說服或金錢引誘之方式,誘使未成年少女與其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同時持相機將性行為過程拍攝為影片收藏。受害少女多達三十人,年齡為未滿十四歲或十四至十六歲少女,期間共發生五十四次性交、猥褻行為。
檢警偵辦從扣案硬碟數位鑑識整理出九四四個資料夾中,有四三六個資料夾內有吳嫌與不同年輕女性性交、猥褻性影片高達六八一七部,違反強制性交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檢方偵結求處合併定應執行刑至少有期徒刑廿五年。
雲林地院指出,吳男為滿足私慾,長期利用攝影職務之便侵害兒少,其行為對受害少女造成難以抹滅之心理陰影,對社會治安與兒少保護造成重大危害。全案至一一三年遭查獲為止,持續作案多年,顯示其法治觀念極其薄弱,四日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廿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