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十一日由院長韓國瑜召集朝野協商《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各黨團對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再次申請假釋門檻仍有不同主張,部分條文未能取得共識,將保留至十三日院會處理。
憲法法庭於二0二四年作成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指出,現行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後若再犯罪或違反保護管束遭撤銷假釋,不論情節輕重一律須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二十年或二十五年後,才能再次申請假釋,違反比例原則,宣告相關規定違憲,並要求兩年內完成修法,期限將於二0二六年三月十四日屆滿。
基於憲法法庭判決,立法院十一日下午召開朝野協商,研議《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九條之一及《刑法施行法》相關條文修正。協商開始時,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表示,法務部在期限將屆時才提出修法草案,壓縮立法院審議時間,要求未來類似案件應提早作業。
法務部長鄭銘謙在會中表示,本次修法重點是依憲法法庭判決建立分級門檻制度。行政院與司法院版本規定,若受刑人假釋後再犯五年以下罪刑或僅違反保護管束,須再執行十年後始得申請假釋;若再犯較嚴重、超過五年罪刑,則須再執行十五年或二十年後始得申請假釋。
國民黨團提出不同版本,主張採較嚴格標準,若無期徒刑假釋後再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仍須再執行十年才能申請假釋;若再犯一年以上未滿五年罪刑,門檻提高至十五年;若再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則須再執行二十五年後始得申請假釋。民眾黨團版本則將行政院版「五年以下罪刑」改為「三年以下」,並重新設定不同刑期門檻。
朝野逐條協商後,《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七十九條之一因各黨團版本仍有差異,決議保留送院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