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為配合憲法法庭民國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立法院會十三日三讀通過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廢除過去無期徒刑受刑人遭撤銷假釋後一律需執行固定殘刑(二十年或二十五年)的規定,改依其再犯情節輕重,設定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不等的再假釋申請門檻;其中最重者,若再犯遭判無期徒刑確定,將永久不得再假釋。新法於十四日正式施行,以填補舊法失效後的法律空窗期。
此次修法源於憲法法庭一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認定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對無期徒刑假釋撤銷者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執行固定殘刑,違反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保障,並訂於判決屆滿兩年(即一一五年三月十四日)失效。法務部在判決後啟動修法,草案經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後送立法院審議,並在十三日獲得朝野黨團共識,通過國民黨、民進黨與民眾黨團共同提出的修正動議,順利完成三讀。
根據三讀條文,未來無期徒刑受刑人若於假釋期間故意再犯罪而被撤銷假釋,將依其新犯罪名遭判刑度,設定不同的再假釋門檻。若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或再犯罪遭判未滿一年有期徒刑者,再假釋門檻為十年;若遭判一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門檻為十五年;若遭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門檻則提高至二十五年。條文明定,若再犯之罪遭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撤銷假釋後須執行原無期徒刑,且不得再申請假釋。
此次修法也同步調整有期徒刑受刑人假釋撤銷後的殘刑執行制度,明定殘餘刑期計算方式,以符合平等原則。由於舊法即將失效,法務部先前粗估若未能及時完成修法,可能導致十七名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受刑人產生釋放爭議,引發朝野立委關注。法務部十三日發布新聞稿感謝立法院加速審議,強調新法能在維護社會安全與落實憲法比例原則間取得平衡,避免法律空窗期,確保司法執行無縫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