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一審量刑過輕 北檢對京華城案9被告提上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涉及京華城容積率案及政治獻金侵占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三月間依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北檢認定原判決未將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行賄柯文哲一千五百萬元等事列入量刑審酌,有量刑過輕之虞,於四月三十日上訴期限最後一日正式提起上訴。另外,被告柯文哲也已提出上訴,北院已於二十九日收到柯文哲的上訴狀。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柯文哲收受沈慶京以政治獻金名義交付的二百一十萬元賄款,違法指示台北市都委會研議京華城容積獎勵案;至於檢方指稱柯文哲隨身硬碟工作簿中記載「二0二二年十一月一日、小沈、一五00」為賄款證據部分,合議庭認定缺乏資金流向與交付方式等補強證據,不另為無罪諭知。一審另認定柯文哲涉及公益侵占政治獻金及挪用眾望基金會公款支付競辦員工薪資,各判刑二年、三年六月及二年六月,數罪併罰應執行十七年徒刑。

對此,北檢三十日提出多達二千五百字的上訴理由,針對柯文哲、沈慶京、李文宗、李文娟、張志澄、吳順民等六人「犯罪事實及量刑」部分,以及黃景茂、應曉薇、端木正等三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檢方主張,原判決漏未認定柯文哲與沈慶京於民國一一一年二月間共同施壓時任產發局長林崇傑等情節,影響犯罪事實的完整性。

一千五百萬元賄款爭議上,北檢強調柯文哲工作簿的性質應屬「帳冊性質之文書」,而非單純供述證據,且柯文哲曾傳送訊息向證人黃珊珊表示「威京小沈已給過」,加上沈慶京指示秘書吳彩仙提領一千六百萬元與工作簿紀錄時間緊密關聯,均足以作為補強證據。檢方據此主張柯文哲收賄總額應為一千七百一十萬元,遠高於一審認定的二百一十萬元,量刑基礎已大幅動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