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楊文琳∕台中報導
現行勞動法令並無「無薪假」一詞,正確名稱應為「減班休息」。若雇主受景氣影響,有停工或減產之需求,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等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應本誠信原則與勞工協商並經勞工同意後簽訂書面協議,雇主至遲於實施前一日向勞工局通報,以利勞工儘快獲得僱用安定措施等資源協助。事業單位協商實施減班休息,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
為了避免雇主未即時向勞工局通報,影響勞工就業安定相關措施及其後續請領權益,勞動部已修正相關規定,讓勞工可以自行憑協議書向勞工局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若是雇主僅口頭與勞工約定減班休息,致勞工無法提出減班休息書面協議書,勞工亦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如經調解成立者,得以調解紀錄替代減班休息書面協議書向勞工局進行減班休息通報;如調解不成立者,勞工局會進一步向雇主查證,如經確認有實施減班休息情事,勞工局將逕行列入通報案件,使勞工盡速獲得減班休息後相關就業安定措施協助。
另外,實施減班休息對於按月計酬勞工,每月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二萬九千五百元;部分工時人員,則依原約定時薪及減少時數減發工資,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仍應續保及提繳。若實施減班休息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後方得為之,如雇主片面實施減班休息而扣發勞工工資,法律上應屬無效,且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仍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工資,就所生工資差額,勞工得請求雇主補發,且勞工得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雇主如有未依法給付工資者,勞工得向勞工局提出申訴,經勞動檢查發現確有違法,得處雇主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如若勞工或事業單位仍有減班休息或其它勞動權益問題,可電洽台中市政府一九九九專線,或(0四)二二二八九一一一分機三五二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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