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男子劉志明強盜殺害曾獲師鐸獎退休陳姓女教師遭判無期徒刑確定。檢察總長邢泰釗審酌後,認審判違背法令,並有統一法令適用的必要,四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劉志明案經高雄地檢署起訴後,經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一、二審及更一、更二、更三審均判處死刑,更四審改判無期徒刑,並經最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最高檢指出,原判決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認隨機、偶發、非計畫性的強盜殺人犯行並非「情節最重大之罪」;但公政公約相關規定及憲法法庭一一三年度憲判字第八號判決,皆未以是否計畫性犯案作為判斷被告犯行是否為「情節最重大之罪」及是否論處死刑的審酌標準。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適用法則不當的違法。
最高檢表示,劉志明在無特定目標下,隨機在公共場所擇取不特定被害人,其侵害生命的危險性、輕視生命的態度、對社會的危害性、衝擊及罪責的可非難性,依一般社會大眾認知的常理,均明顯較諸擇定對象、危害層面侷限的計畫性犯案性犯案更為重大。原判決的認定嚴重悖離國民法律感情,並有理由矛盾及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的違法。
最高檢指出,原判決僅以劉志明非計畫性犯案的單一理由,認其所犯非屬「情節重大之罪」,也與該案最高法院的前審判決不符。被告犯行是否具計畫性?最高院判決認僅為是否量處死刑的參考因子之一、並非唯一。如被告犯罪情節已至最重大,尚非不得綜合審酌各項科刑因子,兼衡人性尊嚴的確保後,審慎決定是否量處死刑。
最高檢認為,原判決對於劉志明起意殺害被害人的動機未依證據判斷,違背證據法則;且未將劉男強制性交的犯行列入量刑評價,逕認本件非屬「情節最重大之罪」,其判決理由矛盾。
最高檢也提到,原判決既已認定劉志明強取被害人車輛鑰匙得手後離開現場,自應論以強盜既遂;但竟以劉男並未將被害人車輛移置自身實力支配之下為由,認其為強盜未遂,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的違法。
最高檢指出,原判決雖非不利於劉志明,但其審判有違背法令之情事,且所涉有關重大殺人案件量刑的法律問題意義重大,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有予以闡釋、統一法令見解的必要,包括「犯罪是否具計畫性得否作為判斷『情節最重大之罪』的標準?『情節最重大之罪』得否僅以犯罪是否具計劃性作為判斷之單一決定性因子?」
邢泰釗審酌後,認應依法提起非常上訴,以維護被害人的人性尊嚴、社會公義及司法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