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立委翁曉玲在臉書發文指聯電創辦人曹興誠與已故前清華大學校長沈君山對弈,承諾捐款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卻未履行,遭曹興誠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求償四千零九十八萬七千七百三十六元並要求移除相關言論。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五日宣判,駁回曹興誠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翁曉玲不負賠償責任,全案翁曉玲不得上訴,曹興誠仍可上訴。
全案源於三十年前曹興誠與時任清大校長沈君山對弈,約定贏一子捐一萬美元,最終沈君山贏得五十子,為清大募得一千五百萬元。翁曉玲於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及三月三日在個人臉書發文,指曹興誠承諾捐款卻食言未付。曹興誠主張,該筆捐款是聯電公司所為,並非其個人捐款,翁曉玲未經合理查證即惡意評論,侵害其名譽權。
翁曉玲則抗辯,相關媒體報導均記載曹興誠是以個人身分與沈君山對弈並承諾捐款,曹興誠也未否認,迄今個人尚未支付該款項,自己的發言屬對可受公評的事為適當評論,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高院判決要旨指出,依歷年媒體報導及網頁資訊,多將捐款描述為曹興誠因對弈勝負的個人承諾,足使不特定人認知是其個人允諾。媒體報導名人捐款時常冠上職銜以提升公信力,全文未提及曹興誠是代表聯電公司對弈,也無內部核准程序記載,難以僅憑職銜認定其行為是代表法人所為。
此外,曹興誠說法前後不一,媒體報導互有出入,聯電公司查無相關捐款紀錄,致捐款是否履行難以釐清。翁曉玲依公開資訊產生質疑,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主觀上難認有明知不實的惡意。
高院進一步指出,曹興誠是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公眾人物,其誠信屬可受公評之事,翁曉玲本於事實基礎所為之評論,雖辭鋒犀利,未逾越合理評論範圍,不構成名譽權侵害。
另關於翁曉玲針對曹興誠私密照片爭議及以「中共代理人」等詞回擊部分,高院認為此係因曹興誠先行指摘翁曉玲及學術機構涉「中共滲透」、「統戰」等言論後所為,脈絡具防衛性與反擊性質,難認以損害名譽為唯一目的。且照片爭議經媒體揭露,涉及公眾人物誠信及言行一致性,具高度公共利益,非純屬私生活領域,翁曉玲據此評價曹興誠人格特質及擔任要職之適格性,屬合理評論。
此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於一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判決時即認為,翁曉玲貼文前已參考媒體報導、清大網頁及臉書文章,有相當理由確信所稱承諾捐款者為與沈君山對弈而輸棋的曹興誠,不能認定未盡合理查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