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院八日三讀修正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正式將「三班護病比」制度入法,明定醫院急性一般病床的護理人力配置比例,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病人安全及勞動權益保障訂定,並每三年檢討一次,必要時得調整。未來若醫院違反規定且屆期未改善,除可按次連續處罰外,最重可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總統賴清德曾承諾上任兩年內推動「三班護病比」入法,行政院二0二四年七月通過「護理人力政策整備十二項策略計畫」,規劃以兩年完成入法、四年達標為目標。衛福部近期也同步研擬修訂《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為加速修法進程,民眾黨團及國民黨立委蘇清泉等日前分別提出《醫療法》修正草案,並於立法院會逕付二讀。由於朝野協商未能取得共識,八日送交院會表決,最後完成三讀。
立法院長韓國瑜於院會中宣讀審查結果表示,醫療法增訂第一百零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條文通過。此次有關「三班護病比」的關鍵條文,民進黨團、國民黨團及民眾黨團皆提出不同版本,最後在民眾黨團支持下,通過國民黨團版本。
三讀條文明定,醫院急性一般病床的「三班護病比」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病人安全維護及勞動權益保障訂定,並每三年檢討一次。首次納入設置標準的護病比規範,將以二0二四年三月一日施行標準為準。
此外,若醫療院所違反「三班護病比」規定,地區醫院可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區域醫院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醫學中心則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規定,若醫院屆期未改善,可按次連續處罰;若處罰達三次,且屆滿一年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