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為解決少子化產生的缺工困境,政府積極推動中高齡就業,雇主可以聘僱六十五歲以上勞工。勞動部十三日提醒,若雇主聘僱時已知勞工超過六十五歲,不管該勞工是否曾退休,都不能以逾六十五歲強制退休為由終止契約。
《勞基法》規定,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包含勞工年滿六十五歲者、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動福祉退休司長黃維琛說明,《勞基法》強制退休規定原意,是針對勞工於六十五歲前受僱於同一雇主,並持續工作至滿六十五歲時,雇主才可依法辦理強制退休。但實務上有雇主誤認,只要勞工年齡超過六十五歲,就能直接引用終止勞動契約。
他表示,近日已發布函文說明,勞工在六十五歲後轉任新工作,不論該勞工先前是否曾退休過,雇主在聘僱時已知勞工年齡超過六十五歲,後續就不能再以超過六十五歲、強制退休為由來終止勞動契約。
黃維琛指出,現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已經有針對雇主聘僱中高齡勞工提供彈性,包含勞資雙方可以協議簽定期契約;若勞雇雙方不是以定期契約方式簽勞動契約,未來要終止仍須回歸勞基法中其他終止契約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