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大戶應設自用發電與儲能設備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十四日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能源用戶其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藉以強化能源用戶的能源自給能力,並降低對電網依賴。

為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與節能,行政院會通過能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院會中指出,因應全球淨零減碳趨勢,以及國內能源市場開放,因此提出修法,期待能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並推行深度節能政策,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因應新興能源管理需要,草案將再生能源、熱能納入能源範疇,同時也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以去識別化方式公開行業別、區域別等用電資訊,便於未來規劃因地制宜的節能措施。

草案增訂,能源用戶其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期盼藉此強化能源用戶的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依賴。

此外,用電大戶若未依規定設置合格能源管理人員,罰款將從二萬元至十萬元,提高為十萬元至五萬元。

經濟部次長賴建信表示,修法將使能源管理更具透明、效率,並可深化企業節能意識、用電責任,也將藉此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制度,敦促企業落實節能規範。